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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华法理支撑、贡献中国法治智慧——

推进“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有机融合

来源:北京日报
2024-05-13 13:42

原标题: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华法理支撑、贡献中国法治智慧——(引题)

推进“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有机融合(主题)

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科学方法和根本途径,也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总体要求和根本遵循。在这个基本前提下,我们应当更加重视研究“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有机融合的理论、方法、技术和路径等重大问题并推进解决。

何谓“中医法学”“西医法学”

近现代以来,中医和西医在中国社会此消彼长、中西医结合此起彼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贯彻中西医结合方针的长期实践中,人们愈来愈深刻体悟到,传统中华医学强调天人合一,重视人体的整体运行状态,主张标本兼治、辨证施治等医理和方法,与西医相比具有独特的科学理论内涵和显著的临床经验优势。中西医的这种境遇变迁很有启发性和借鉴意义,故此借用医学概念来阐释法学现象。本文所说的“中医法学”,是指中华文明有史以来产生、形成、演变和不断发展的法律文化和法学成果,主要包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系、中华法治文明、党领导人民探索和创造的法治经验和法治理论等。“中医法学”不仅具有源远流长的华夏基因、中华血脉、中华传统、中华文明等固有属性,而且具有毋庸置疑的本土性、原创性、自主性、时代性、中国化等显著特征,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根脉。“西医法学”则主要指我国法学中来自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以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法学体系等域外法学理论、法学知识谱系、法学话语体系、法学学科体系、法学教材体系以及法律方法技术等的相关内容。

“中医法学”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需要着力解决“三个面向”问题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首先要坚定“中医法学”自信,更加重视“中医法学”研究,积极推动“中医法学”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而要实现“中医法学”精髓要义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需要深入研究和着力解决三个面向的基本问题。

一是面向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中的“第二个结合”,“中医法学”如何主动自觉地融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真正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底色。

二是面向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如何把“中医法学”整体融入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自觉和文化自信。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之一是法治文化。法治的含义不只是建立机构、制度,也不只是制定宪法、法律。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文化中体现的法治精神。因此,要理解法治在一个国家里的意义,要有效发挥法治运作的价值和规范功能,最重要的是文化。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中医法学”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灿烂的民族智慧,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基因、文明根基、文化底色,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历史自觉、文明自信、文化自信的宝贵资源和学理支撑。

三是面向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新目标新需求,如何推动“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深度嵌入、优势互补、有机融合,真正成为具有突出包容性的多元汇聚、兼收并蓄、开放交流的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理论体系。就专业属性特征而言,“中医法学”和“西医法学”在文化机理和发展沿革上殊途异归,在专业属性和内在逻辑上各具特色,在学科特征和思维方法上平分秋色,在实践运行和功能“疗效”上各有千秋,它们虽分属东西方不同历史文化的时空范畴,但均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异中求同、同中求异”的比较法基本原则告诉我们,在人类法治文明长期发展的进程中,“中医法学”和“西医法学”的共同性,决定了两者有机融合的可能和可行,而两者的差异性则决定了“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兼收并蓄的必要和必然。

第一个面向,重点要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魂脉问题;第二个面向,重点要解决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底蕴问题;第三个面向,重点要解决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根脉问题。

牢牢坚守自己的魂脉和根脉的六大途径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牢牢坚守自己的魂脉和根脉。

一是坚持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魂脉、底蕴、根脉有机统一。对于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而言,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定旗帜和方向,底蕴决定生命和活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决定基因和底色,三者不可或缺、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但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好魂脉和根脉问题。

二是推进法学“自我革命”,包括法学/法律人的“自我革命”。长期以来,我们进行的法学教育“西医法学”色彩较浓。迈上新征程,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在对“西医法学”进行深刻反思、对“中医法学”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推动“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深度融合,走出一条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发展的新道路。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我们法学/法律人主动自觉地进行自我革命,既要跳出“西医法学”优越论的窠臼,又要打破“中医法学”过时论的桎梏,增强中华法治文明自信和“中医法学”理论自信,完成中国法学主体的又一次思想解放和自我超越,以法学主体的自我革命推动新时代中国法学实现新发展、新飞跃。

三是推进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整体化、体系化、集成化研究。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影响深远,在于其以深刻的学理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真理性,以完备的体系论证其理论的科学性。我们要系统梳理和科学总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理念、知识体系、内在逻辑、科学方法和精髓要义等重大文明成果,深入分析特定中华法律文化的历史背景、时代条件、制度设计、规则体系、实践意义等,而不是支离破碎、各取所需、零敲碎打、望文生义地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四是寻找“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有机融合的“最大公约数”,探寻推动和实现“中医法学”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法系批判性继承和现代性复兴的科学理据、基因谱系、“血型匹配”、实现路径和有效方法等。

五是推动“西医法学”尤其是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与“中医法学”主动深入细致地全面融入融合,自下而上推进、由实到虚融合,避免出现法学理论融合热而传统部门法学行动冷,或者“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融合虚与委蛇、生搬硬套,出现“两张皮”等现象。

六是要重视“西医法学”固有的政治意识形态属性背景,决不能亦步亦趋地走西方法学(法治)中心主义的老路,更要避免给“西医法学”乱贴政治意识形态标签的简单化倾向。我们要坚持守正创新,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重新审视和认知“西医法学”的好坏优劣、利弊得失,用新时代“中医法学”创新成果改造“西医法学”、发展“西医法学”,推进“西医法学”中国化发展、东方化创新、全球化蜕变,在中华法治文明与世界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时代大潮中,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中西医法学”取长补短、深度融合、有机统一,开创“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相融合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文明新境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华法理支撑、贡献中国法治智慧。

李林,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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